金银花露 - 都市小说 - 律师本色在线阅读 - 律师本色 第324节

律师本色 第324节

    俗话说:相打无好手,相骂无好口。

    解全急了眼,大嘴巴扇的邓见脑袋嗡嗡的,紧随其后的愤怒一推,劲头也不小,邓见在踉跄后退中“咣当”一声,后脑一下碰撞到了门框上。

    邓见感到一阵眩晕,缓过来后,他也急眼了,指着解全骂道:“你特么真打啊!”

    随后邓见抡拳就要跟解全干架,两人都是二十多岁,正在年轻气盛之时,这要是真打起来,肯定两边都好不了,今天棋牌室就别想开了。

    棋牌室内打牌的人大多是附近的居民,棋牌室老板见状急忙招呼众人将二人分开,同时老板一把抱住了邓见。对面的解全也被身旁的人抱住。

    但是棋牌室老板身材瘦弱,又岁数大了,根本控制不住邓见,邓见被打了一个嘴巴,这是对他赤裸裸的侮辱,他心里的火气蹭蹭的往上蹿,只挣扎了几下便挣脱开了老板的双手,向前扑去,但只走了两步,整个人突然跌倒在地。倒地后邓见想起来,但是扭动了几下身体后,便不动了。

    这一下棋牌室安静了,解全也不挣扎了,傻傻的看着地上的邓见。棋牌室老板急忙掏出手机叫急救车,急救车来后,经过检查,医生确认邓见已经死亡。

    后公安部门赶到现场,开始调查。

    经法医鉴定,邓见后枕部头皮下血肿属钝器伤,系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所致,血肿位置为受力部位。

    邓见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导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

    听到医生说邓见死了,解全一下傻了眼,瘫坐在椅子上。警察来到现场后,解全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与邓见起纷争,他推搡邓见的经过。

    解全被抓后,解全家属在宋律师的建议下与被害人邓见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我去看守所见了解全,解全称自己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打了被害人邓见一嘴巴,又推了他一下,没想伤害邓见,他觉得自己不应该构成犯罪。

    我现在有点吃不准,本案被告人打了被害人一个嘴巴,又推了他一下,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被告人解全推搡的行为是不可能致命的,也不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宋律师边说,边看向方轶和王律师。

    “宋律师,你怎么看?说说你的想法。”方轶想了下,看向宋律师。

    “我觉得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的死亡是个意外。”宋律师说道。

    “理由呢?”王律师转头看向他。

    “从案情上看,案发当日被害人的饮酒,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推搡行为,被害人被被告人推搡后后脑撞到门框,以及后来的跌倒等,都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以上几个因素相结合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医鉴定书认定,被害人的死因是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所导致的脑挫伤及珠网膜下腔出血所致,该死亡原因,即不能排除饮酒、倒地碰撞等与被告人的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因素,也不能认定被告人的推搡行为及所导致的碰撞门框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既然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其他合理的可能,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没有客观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

    所以我准备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是又有点不太确定。”宋律师皱着眉头,说道。

    第700章 懵逼的宋律师

    “方律师,您怎么看?”王勇看向方轶。

    王勇这个人贼心眼比较多,之前他与方轶一起讨论过几个刑事案子,俩人的意见相同的时候极少,大部分时候是不一致的,甚至是针锋相对的。

    其实这也正常,一般情况下,律师是需要根据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独立思考案件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即便是与同行讨论案件也很少会全面接受别人的意见,除非别人能够拿出真凭实证证明他错了,否则绝对不会人云亦云的(这也许就是文科和理科的区别,正所谓:文无第一)。

    合则处,不合则分,反正都是各干各的,诉讼律师之间不像非诉团队成员之间联系那么紧密。

    这次讨论案子,王勇怕说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后,被方轶借鉴,为他人做嫁衣。所以留了个心眼,让方轶先说他的观点。

    宋律师把他请过来一起讨论案件,也是想听听多方的不同意见,他觉得王律师有时候说的点也是很有道理的。其实更多时候,他是把王律师的观点当反方观点用,检测自己一方辩护方案的漏洞。

    “我认为,被告人解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方轶不紧不慢的说道

    不待方轶说完,王勇便猴急的打断了方轶的话:“方律师,我的意见与你不同,与宋律师的也不同。我认为,解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哦?王律师,你说说你的理由?”宋律师一脸懵逼的看向王勇。

    得!这回好了,三个人三个意见,一开始宋辉还琢磨着,三个人怎么也得有两个人的观点相同或者相似吧,结果王勇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他懵逼了。

    虽然之前宋律师对这案子有些吃不准,但心里还是有方向的,现在多了两个人给他参谋,却越参谋方向越乱了,老宋同志彻底晕菜了。

    这也是为什么诉讼律师都喜欢单打独斗的原因,因为律师多了不一定真管用,可能参与的律师越多越乱。不管是在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案上,还是在民事案件的诉讼方案上,如果参与办案的律师意见不一致,不仅是主办律师的灾难,也是当事人的灾难。

    “我为什么会这么说,理由很简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上述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犯前款罪’,即具有故意伤害行为且使被害人的损伤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被告人解全打被害人嘴巴及推搡被害人,并不能直接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也就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的要求,不能以故意伤害致死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解全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比较好,无仇无怨,事发当天二人在常去的棋牌室,在打麻将过程中,因为拌了两句嘴,进而出现了打嘴巴,推搡的情况。

    被告人对被害人推搡时,在主观上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该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

    也就是说,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且在客观上被告人的推搡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王勇自信满满的看向宋辉和方轶,想从他们的眼神中看到同意或者赞许。

    但是他失望了,宋律师眼神中的迷茫更加的深了,整个人像个哲学家一般,坐在沙发上摸着下巴,皱着眉头思索着。

    再看方轶,从他表情上看,似乎并不同意王勇的意见,但是尊重他的想法。

    “方律师,刚才你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能不能详细说下理由?”宋律师抬起头看向方轶,想听听他的解释。

    “嗯,我说几点我对本案的理解,仅供参考哈。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解全扇了被害人一个嘴巴,然后又推搡被害人,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没有产生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殴打行为,是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我说的没有问题吧?”方轶说完,看向宋、王二人。

    二人没有说话,点了点头,方轶所说正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那么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殴打被害人,但是并未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就不属于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故意伤害行为呢?

    我觉得不是的。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且被害人伤的越重,被告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大。

    在一般的殴打过程中,拳打,脚踢,推搡是最常见的攻击手段,如打击力量不大、打击的不是要害部位,且行为人对其行为有一定的节制,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的,被害人是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这并不是说一般的殴打行为的性质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

    比如日常生活中,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撕打等,绝大部分情况行为人都不会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及以上的后果,也不会被判刑,即一般的殴打行为仍然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只不过伤害的结果未达到法定的程度而无需负刑事责任而已。

    但是如果一般的殴打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导致被害人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对此,行为人仍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比如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跌下台阶或者从高处摔下,从而导致被害人出现重伤或者死亡后果,又比如殴打特异体质的人引发重伤、死亡后果等。

    在上述情况下,除非被害人的轻伤以上后果纯属意外事件所引起或者可以明显排除殴打行为与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被告人还是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方轶接着说道。

    第701章 他这人就这脾气

    “可是据我了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推搡行为由于不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是不能被视为刑法中的殴打行为或伤害行为的,即使该行为意外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宋律师突然接过了话茬。

    他正是基于上述理解,才准备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

    “嗯,宋律师说的没错,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解全的推搡行为与一般的推搡行为不同。

    第一,被告人解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先是给了被害人一个嘴巴,紧跟着对被害人进行推搡,这是一套连贯的攻击动作。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解全在主观上一直持有伤害的故意,而且推搡的力度非常大,否则不足以导致被害人身体失控,头后部与门框发生碰撞。

    第二,一般性的殴打,在特定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本案被告人的推搡行为,力度极大,并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身体失控,头后枕部与门框碰撞的事实,进而倒地形成脑挫伤、珠网膜下腔出血,发生死亡。

    所以,我认为,被告人解全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方轶解释道。

    “那《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怎么理解?”王勇不服气的问道。

    “我理解,《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指的是被告人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是被告人存在伤害的故意和行为就满足该条件,不宜机械地理解为要求故意伤害行为必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损伤程度。

    究其原因在于,故意伤害直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往往并不存在先有一个轻伤害的犯罪前提。同时,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对已经死亡的被害人一般是无法也不可能再去评判最初(被害人死亡前)的伤害程度是否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方轶解释道。

    “按照你的说法,本案被告人的推搡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勇露出不太信服的眼神。

    “是的,我认为两者间是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

    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推搡,一般来说是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但被告人的推搡行为却直接导致了被害人头部与门框碰撞,及撞后倒地,这两个原因的介入又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的推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表现为偶然因果关系。

    当然,这种偶然发生的结果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提请法院予以考虑。

    所以我认为,不能简单机械的把被告人的推搡行为与被害人后脑碰撞门框及撞后倒地死亡的后果割裂,分开来看,这种看法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曲解。”方轶说道。

    他知道王勇对他的观点不太信服,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因为律师的经验、阅历及知识储备会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一个人的想法一旦形成,很难改变。

    “我又想到了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当时存在伤害的故意,同时对被害人的死亡又存在一定的过失,那么法院会不会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宋律师看向二人。

    “我觉得可能性不大。”方轶率先表态道。

    “嗯,我同意方律师的意见,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王勇难得与方轶意见一致。

    由此也可以看出,王勇并不是针对方轶,仅仅是就事论事,他这人就这脾气。

    “为什么?”宋律师问道。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关系很好,又是同事。因在棋牌室打牌一事发生争吵,情急之下被告人打了被害人一嘴巴,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推搡。

    由此可知,被告人在实施推搡行为时是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出现的,因为双方根本就没有那么深的仇恨。

    被告人在推搡被害人时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因此导致被害人头撞门框,进而跌倒死亡却是过失。

    在本案中,虽然故意伤害的罪过所引起的危害结果轻于过失罪过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但从整个案件的犯罪构成来看,故意罪过是主要的,过失罪过是次要的。所以我认为,只能根据故意罪过确定本案被告人为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方轶想了下,说道。

    虽然宋律师找不到更好的理由驳斥方轶的观点,王律师也不能被方轶的观点说服,但是这并不影响三人间对案件的探讨。三人只是就事论事,即便是比较鸡贼的王勇,他也只是想在专业上与方轶一较高下。他也许会嫉妒方轶,但却从没有恨过方轶。

    没有暗地里使绊子的同事,这是方轶的幸运,也是万可法团队的幸运。

    此时,宋律师已经有了主意,虽然他一直想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是方轶和王勇的意见提醒了他,无罪辩护可能真的很难被法院采纳。

    所以宋律师准备退而求其次,将方轶和王勇的观点中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拿出来,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

    至于三人刚才发表的观点,哪一种会被法院采纳,恐怕只能看最后的刑事判决书了。

    一个月后,法院对被告人解全的案子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解全故意推搡被害人致其后脑部碰撞木门边后倒地形成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做出打嘴巴、推搡的行为之前虽确实没有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碰撞门边倒地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推搡行为仍是在其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过失,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解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解全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随后刑事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